为全面推动德令哈“四好”农村公路建设,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保护路产路权,保证农村公路畅通和运输安全,使农村公路更好地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青海省公路路政条例》及《青海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及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农村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上及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
(一)打场晒粮、放养牲畜;
(二)摆摊设点;
(三)挖沟引水、取土、漫路灌溉;
(四)倾倒垃圾、撒漏污物;
(五)堆放物料、设置其他障碍物。
如违反上述规定,损坏、影响县道、乡道、村道安全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交通执法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规定损坏、影响村道安全畅通的,村(牧)民委员应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村(牧)民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并由交通执法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交通执法部门的同意,并在交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交通执法部门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六、未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或未在交通主管执法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私自破坏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市交通执法部门调查,并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恢复,并接受相关处罚。
德令哈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4月24日